房屋"暫緩登記"能否阻止業(yè)主對承重墻的破壞?
2008-08-27 來源:新華網 文字:[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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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華網上海8月24日專電題:房屋'暫緩登記'能否阻止業(yè)主對承重墻的破壞行為?
記者季明
花了畢生積蓄購買了一套二手房,住進去后才發(fā)現房屋的承重結構被原先的業(yè)主破壞過,屋頂開裂、墻面滲水不說,甚至還存在著嚴重的安全隱患。近年來,因承重墻被破壞而引發(fā)的房屋糾紛在各地時有發(fā)生,正成為消費者投訴的新熱點,但對破壞承重結構行為的制裁力度卻一直難以奏效。
為保護承重墻'不受侵犯',上海繼2003年在《上海市住宅物業(yè)管理條例》修訂過程中首次明確'破壞承重結構'為違法行為后,如今又計劃對《上海市房地產登記條例》進行修訂,其中新增'承重墻損壞的房屋暫緩或中止登記'的內容,以此遏制破壞承重墻行為愈演愈烈之勢。
'承重墻'不可承受之重
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副局長龐元說:'近年來,上海損害房屋的違法行為層出不窮,屢禁不止,并呈逐年上升的趨勢。'物業(yè)管理服務的投訴統(tǒng)計資料顯示,損壞承重墻已成為新的和主要的投訴熱點。有的業(yè)主改變房屋的承重墻體、梁柱、樓蓋、屋頂等房屋原始設計承重結構構件;有的擴大承重墻上原有的門窗尺寸;有的拆除連接房屋與陽臺的墻體;有的拆除承重結構、分割房屋用于群租;還有人干脆'破墻開店'......
。玻埃埃衬晷抻喓蟮摹渡虾J凶≌飿I(yè)管理條例》規(guī)定,損壞房屋承重結構屬于違法行為;違者由房地產管理部門責令其立即改正,恢復原狀,并可以處以罰款。但由于此類違法行為多發(fā)生在房屋內部,發(fā)現、勸阻、制止以及行政處罰均顯滯后,不能形成有效預防和快速處置的工作機制。即使做出行政處罰,也存在著周期長、執(zhí)法較難、在房屋內部進行恢復性執(zhí)法缺乏實際操作性等棘手問題。因此,在管理實踐中對于損壞房屋承重結構的處置往往流于程序和形式。
為了加大對承重墻的保護力度,近期由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和上海市政府法制辦起草、并提請上海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《上海市房地產登記條例(修訂草案)》中規(guī)定:'房地產登記機構收到行政執(zhí)法機構關于在房地產登記簿記載的房地產范圍內發(fā)生損壞房屋承重結構或者違法搭建建筑物、構筑物的認定文件的,應當暫緩受理轉讓、抵押該房地產的登記申請;已經受理的,應當中止審核,并書面告知申請人。''行政執(zhí)法機構對損壞房屋承重結構或者違法搭建建筑物、構筑物的行為處理完畢后,房地產登記機構應當恢復辦理房地產登記。'
'暫緩登記'是否可行成焦點
通過'暫緩登記'來保護承重墻,這在國內還屬'創(chuàng)新之舉',但是也引來各方激烈的爭論。在《上海市房地產登記條例(修訂草案)》提交上海市人大常委會審議后,部分立法者、法律界人士對'暫緩登記'是否具有合法性來源以及其現實可操作性等問題產生了不同意見,為此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員會還專門舉行了立法聽證會。
爭論的焦點首先是合法性問題,上海君成律師事務所黃艾說,直轄市人大沒有權力通過立法來創(chuàng)設'暫緩登記'這種行政處罰種類,行政機關'暫緩登記'目前也無法可依,因此仍應通過加強對現有法律法規(guī)的執(zhí)法力度來制止損壞承重結構的不法行為。上海匯華律師事務所律師陳紀鳳認為,行政執(zhí)法機構的認定文件只是一個行政行為,如果依據認定文件作出限制登記的規(guī)定,那就超越了法律規(guī)定;此外,'暫緩登記'隨意加重了違法人的責任。
還有人對由誰來認定'損壞房屋承重結構'產生了疑問。是不是規(guī)劃、房地、城管、建委、消防等行政部門都有權認定?而深入一線、最掌握承重墻破壞情況的居委會、業(yè)委會和物業(yè)公司是否也可以認定?法院等司法機關是否需要介入認定?這么多的認定主體會否導致權力被濫用?
還有的代表如上海市高院法官薛文成提出,'暫緩登記'只能限制用于轉讓的房屋,而對于那些僅用于自住的房屋卻沒有任何約束力,承重墻的安全仍然無法得到完全保障。
民眾期盼更為有效的保護承重墻之策
對于在立法過程中的不同意見,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員會負責人表示歡迎。此前,上海市人大已經通過公開條例草案全文征求群眾意見,而在立法聽證會后,上海市人大將總結各方代表意見,作為審議和修改條例草案的重要參考。
上海市上房物業(yè)管理公司副總經理趙磊說,盡管目前提交人大審議的'承重墻損壞的房屋暫緩或中止登記'規(guī)定還有不盡完善之處,但卻是物業(yè)公司、業(yè)委會、居委會都盼望已久的。現在圍繞承重墻受損的鄰里糾紛、房屋交易糾紛日益增多。因此,應該通過加大對個別損壞承重墻行為的處罰力度來維護公共利益。
上海政法學院楊寅教授說,承重墻不得損壞,不僅有地方性法規(guī)的依據,也是受到國家法律支持的!段餀喾ā分幸(guī)定,房屋的使用應當不得損害其他人的權益;業(yè)主對其建筑物的專有部分行使權利的時候,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,不得損壞其他業(yè)主的權益。因此現在的關鍵是要有能切實落實國家法律和地方性法規(guī)的具體舉措。
曾經多次考察香港住宅小區(qū)的趙磊說,同樣歷經了20年時間,香港的樓盤往往是歷久彌新,而上海的卻有許多已經根本沒法看了;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香港人嚴守規(guī)范,不破壞房屋結構,也沒有違章搭建。他說:'希望此次立法,能讓更多的房屋在使用年限內保持一貫的品質。'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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